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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的通道業務將來到底會怎么發展?

2019-03-12 00:00:00   來源:    點擊:3086   喜歡:0

通道業務的起源


1、哪些是通道業務、有哪些通道機構


簡單地說,通道業務是銀行作為委托人,銀行表內資金或理財委貸等表外資金,以第三方機構作為受托人,設立資管計劃或信托收益權為客戶提供融資。


受托人這一通道主要為券商資管、信托、保險等機構。


在銀監發〔2014〕54號文中,曾解釋跨業通道業務:商業銀行或銀行集團內各附屬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理財、委托貸款等代理資金或者利用自有資金,借助證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銀行集團內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為通道,設立一層或多層資產管理計劃、信托產品等投資產品,從而為委托人的目標客戶進行融資或對其他資產進行投資的交易安排。


這段話更加詳細地定義了通道業務,點明特點: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實質性承擔上述活動中所產生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2、典型的通道模式類型


委托貸款通道模式:通道業務最終的客戶是一些受宏觀調控控制或過剩行業的企業,這些企業難通過正常的貸款流程在銀行貸到款。


委托貸款的模式是過橋企業委托銀行向需要融資的銀行客戶發放委托貸款,銀行用理財資金從過橋企業受讓這筆委托貸款的受益權。


銀信合作模式:一家銀行作為過橋銀行,由該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設立單一信托,以信托貸款的形式貸給銀行指定的企業。過橋銀行將信托受益權賣斷給另一家銀行,并同時出具信托受益權遠期回購。也有一部分通過買賣信貸和票據資產實現。


銀證合作模式:銀行與券商簽署協議設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委托券商資產管理部門管理自有資金,券商將委托的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的貼現票據(表內),并委托托收銀行到期收回兌付資金。銀行持有的資管計劃受益權計入表外。實際交易環節還會加入一家甚至多家過橋銀行。銀行A將資金交給銀行B,再委托券商成立資管計劃購買銀行A的票據。


銀證信合作模式:由于銀信合作業務受凈資本約束或投資資產的限制,往往在銀行與信托之間通過一道券商設立的定向資管計劃,銀行理財購買資管計劃,再通過資管計劃認購信托產品。


3、通道業務規模


通道業務通常會嵌套多層通道,為模糊底層資產。因此測算通道業務的總規模需要用各類通道業務的總和減去嵌套多重通道的部分,主要是信托與券商資管或基金子公司重疊的部分。


從券商通道業務的投向可以看出,存在嵌套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等通道的情況。其中委托貸款與信托貸款占比分別達14.1%、11.9%。


從通道端測算,委托貸款作為通道自10年規模逐漸擴大。截止17年4月委托貸款規模13.82萬億元。新增委貸規模自10年開始規模逐漸提高,并且月度新增量波動也逐漸加大。委托貸款在通道業務中通常不會作為第一層通道。


從資產端測算,銀行通過非標主要投向非標,少部分通過通道投向債券。我們根據上市銀行中投資類科目下的非標資產統計測算,國有大行、股份制、城商行非標資產占總資產比約為1.7%、19.8%、19.51%,將這一比例的基數放大至全行業,估算全行業非標占比約為10.1%,非標資產規模約為15.4萬億元。


2

選擇通道業務的優勢


1、與監管政策博弈,美化指標


首先,票據具有期限短、易變現、靈活性強等特征。銀行在壓縮貸款規模首先考慮票據業務,其次銀行業不想放棄票據業務帶來的利息受益與派生來的存款。在這種需求下銀行選擇將票據轉移至表外。


如在貨幣政策開始收緊之時,銀行貸款額度受到的約束更加強烈。銀行通過通道將資產轉移指標外,使用理財資金對接,降低了銀行表內的信貸額度,為其他信貸資產提供空間。


其次,銀行理財投資非標債權資產受理財規模占比35%與總資產占比4%的限制。將理財的非標資產轉移給其他銀行,通過代持的方式規避了監管對理財非標的限制。


主要原因為表外業務監管指標及杠桿約束小。在逐漸趨嚴的監管標準之下,銀行利潤空間被壓縮,在這種壓力之下往往出現為監管套利的金融創新。資本和流動性的監管要求大幅提高,以期提高銀行體系的損失吸收能力和抗風險能力,但同時也意味著規避和逃避監管可以獲取更大的不當收益。


銀行理財作為表外資產不需提取準備金,但銀行為自身信譽考慮其剛兌性質仍然很強。通過通道業務,銀行表內資產轉移至表外,改善銀行指標,如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比如將不良資產轉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標;信貸資產轉移至表外后,風險加權資產降低,改善資本充足率。


2、追逐更高的風險偏好


新增資產轉表外:為擴大投資范圍,投向風險偏好較高的資產。


銀行盈利的主要動力一是來自息差,二來自規模擴張。過去銀行貸款規模受合意貸款規模限制,在MPA考核之下銀行的廣義信貸規模也受到MPA考核要求與審慎資本充足率的限制;信貸投放也受宏觀調控的約束。通道機構的可投資范圍比銀行范圍要廣。在面對更大的需求時,銀行出于利益的考慮使用自營或理財資金繞道通道投放資產。


填補長期剛性融資需求的空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及房地產投資規模的迅速擴張,從而形成對銀行信貸和其他融資方式的巨大需求。基建投資項目一旦開工,后續融資需求具有很強的剛性,銀行貸款規模受到嚴格限制后,就通過理財、信托、同業、委托貸款等各類通道業務來滿足剛性的融資需求。


3、解決投資標準化產品的約束


銀行在投資標準化產品時,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存在不同準入和交易標準。銀行通過嵌套一層資管通道可以解決在投資標準化債券等開戶登記環節中遇到的問題。


3

通道業務還有機會嗎?


通道業務的產生來源于兩大需求。一是銀行規避信貸額度、資本充足率、交易與證券開戶等限制帶來的需求;二是部分規模較大的銀行因為自身交易、投資管理人手有限帶來的協助管理需求。比如國有大行雖然掌管著上萬億的資金規模,但管理團隊精簡,因而需要借助外部機構的力量來進行交易管理(這種模式與委外不同:委外的投資決策權在被委托人手中,這種模式的決策權在銀行自身手中)。


但在資管與通道規模快速擴張的背后,隱藏了較多的隱患。多層嵌套拉長融資鏈條進行監管套利使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與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明顯加大,宏觀政策調控的效力如為防范地產泡沫展開的限購限貸、限制房企外部融資來源以及地方債務風險防范等舉措大打折扣,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的不安定因素與風險增加。


這些問題出現時,監管層也曾利用窗口指導、下發規范文件、對違規亂象罰款、暫停或取消業務準入資格等措施來進行規范。比如2013年下發的《關于規范證券公司與銀行合作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定義通道業務為“銀證合作定向業務”,2014年《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禁止券商資管利用集合開展通道業務等。


證券基金機構與信托機構在監管不斷吹風的影響下,事實上也明白通道業務前景不明朗、主動管理才是方向的事實。但只要銀行等機構的需求還在、政策紅利沒有完全消失,就不會有哪個機構會主動去收縮通道業務。


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通道自身有路徑依賴,如果某家機構主動放棄通道業務,那就意味著該機構的資管與規模的排名會顯著下滑,因而在市場與公司內部的雙重考核壓力下,沒有哪家單位會主動放棄在這項業務上的擴張;第二,與主動管理的委外相比,通道業務在投研團隊、資本與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投入少,成本與業務準入門檻低,沒有哪家機構會放棄如此“簡單”的增收機會。


所以,盡管監管層在2012-2016年間做了諸多努力,但通道業務仍然在逆勢持續擴張。2016年三大機構的通道業務規模較2015年仍然增長了近10萬億,增速達到了47%,與前幾年基本持平。


要達成通道收縮與轉型(為主動管理)的目的,監管層需要在政策紅利回收與需求抑制兩端同時下手。2016年以后的政策,尤其是最近的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真正做到了這兩點,可謂打在了通道業務的“七寸”上。


一邊在需求端,對資金的主要來源—銀行理財進行限制。先將表外理財納入至MPA體系中,與表內貸款、買入返售等項目一起受廣義信貸的紅線制約,抑制表外理財的無序擴張;其后在資管新規中,提出要打破剛兌,禁止理財非標的期限錯配與資金池模式,未來理財規模縮量在所難免,需要信托與證券基金機構來規避35%非標紅線的訴求大幅降低。


另一邊在政策上,加強業務準入、展開限制。資管新規中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從原則上否認了通道業務的合法與合理性。其后要求“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的規定則將過去銀行先買定向資管計劃而后又借單一信托繞回的跨監管套利模式徹底禁止了,往后類似于銀行理財雙層嵌套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等玩法將被視為違規。


如果未來嚴格實施,通道業務將進入真正的寒冬。如此嚴峻的趨勢下,我們認為證券基金機構與信托機構要認清兩點現實。


第一,通道的需求還會存在,業務開展仍有短暫的窗口。


雖然資管剛兌打破勢不可擋,但這是一個慢過程,明年的負債成本可能仍然比較高,找高收益資產的需求還會存在。


而能創造高收益資產的行業不多,尤其是明年下半年隨著地方債供給下降、居民企業政府三大主體加杠桿的空間與動力進一步減弱(詳細見《從“負債荒”到“資產負債兩荒”》),銀行表內或與資管資金仍然需要通道作為媒介投向某些能產生高收益優質資產的行業。


但通道的特征在監管嚴格、違規風險更高的背景下可能較以前模糊化,逐漸向主動管理靠攏,結構變得簡單化,費率也會由于通道方風險與責任擔當更多而上漲(尤其是監管層在今年已經明確表示資管機構不能因為是通道業務便免去相應的責任義務)。


資管機構在繼續享受暫存為數不多的通道紅利時,應當建立完善委托人的篩選體制,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確保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其投資項目品種相適應。在嚴監管環境不應繼續為擴規模盲目接受任何委托,以免招來禍端,從根源上避免法律風險與責任的傳導。


第二,不宜貪戀短暫的業務窗口,應積極轉為主動管理。


首先要明白一點,即便剛兌打破成為現實,銀行理財等機構借助其他機構的平臺來實現資金與資產兩端的對接這個需求在未來還會存在。因為各家資管機構的優勢不同,資金端與融資端的信息溝通單靠銀行自身很難覆蓋,證券基金機構與信托機構必然還會繼續擔當中介人(單層嵌套),而屆時找資產與資金以及收集信息的能力將是各家機構拉開差距的關鍵。


過去,作為中介人的證券基金機構與信托只是一個“木偶”通道,但未來將是一個從投前盡調到投后風險反饋管理負責整個流程的一個責任人角色。


在這個“去通道化”的轉變過程中,機構要抓住自身優勢,有的放矢。


具體來說,證券基金機構的優勢在于標準化的證券類業務,比如債券與股票等,這些領域,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投研優勢,發掘有價值的標的,做好風險管理。而對于信貸類的通道業務(比如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等),銀行無論是自身的信用篩選能力還是大數據等方面都有著天然的優勢,證券基金機構要更為慎重,在自身風險管控能力未達到要求之前,要降低風險偏好,審慎經營。在與銀行機構的合作過程中,學習建立起適用于自身的投前盡調體系、信用篩選框架與數據庫等。


4

通道業務的未來趨勢


1、穿透底層資產,減少通道鏈條


通道業務的風險之一是業務鏈條過長,不能穿透至底層資產,對其潛在風險難以控制。今年以來監管協同度逐漸加強。對過去針對機構的分業監管的割裂局面會有所改變。加強對通道業務的穿透,底層資產逐漸透明。

資金來源承擔風險管控主體責任。


今年銀監會下發的一系列文件中通道業務是監管關注的重點之一。

1)不得簡單將銀行理財業務作為各類資管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

2)不允許通過同業投資等充當其他資金管理的“通道”;

3)對于資金來源于自身的資產管理計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承擔起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


底層資產透明化。5月銀登中心下發通知,要求對于銀行理財資金購買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協議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情況,必須通過理財登記系統對底層基礎資產或負債進行登記。


2、加強監管協同,約束通道機構杠桿


在2012年前,信托是與銀行合作的主要通道機構。監管對銀信合作逐步規范,封堵漏洞,完善凈資本要求。信托通道一方面受資本約束,另一方面受銀信合作業務投向約束。


10年銀監下發的文件中,要求融資類業務占銀信合作比例不超過30%,銀行存量業務2年內入表并計提。9月發布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新規,明確通道業務標準與凈資本約束。2011年1月要求未轉表內銀信合作信貸貸款、信托公司按10.5%計提風險資本。6月銀監會下發《關于切實加強票據業務監管的通知》,叫停通過信托通道辦理票據貼現及轉貼現。2012年2月監管叫停票據信托嚴查同業代付。


券商資管與基金子公司資本約束也在加強,明確去通道化。2012年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修訂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實施,打開了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的投資范圍。此后銀證合作、銀基合作,逐步替代的信托公司的角色,業務模式也與傳統的銀信合作基本類似。自去年7月“八條底線”以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修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規定》發布要求基金子公司各項業務均需與凈資本掛鉤。


對大資管杠桿統一限制,減少套利空間。一行三會聯合起草的資管新規中統一杠桿要求,公募與私募產品負債比例設定140%和200%的限制。對單只產品,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總資產。并且要求消除多重嵌套,不允許資管產品投資其他資管產品(除FOF、MOM及金融機構一層委外投資)。


3、計提風險,表外回表內


在凈資本的約束下,券商資管與基金子公司通道業務不在同過去一般擴張受限。今年“三三四”監管自查之下,銀行放緩創新業務節奏。資金端與通道端共同限制將驅使通道業務規模增速逐步放緩。


通道業務的主要動力來自于監管套利,真實計提資本才能穿透風險。當前表內類信貸資產中,16年末上市銀行對應收款項類投資計提撥備約為0.6%。部分表內轉表外的通道業務是為美化不良率、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對其進行實際的資本計提后,相應指標也會受到影響。另一方面,在銀行理財意見征求稿與大資管新規內審稿中均提及計提風險準備金。對實則剛性兌付的表外理財進行風險計提與資本約束。


非標回到信貸額度內、轉標準化。監管對理財業務的約束會使得這些業務轉回表內來做,對銀行的監管指標有所影響。通道業務的底層資產主要是非標資產。這些業務多是因為其投向行業受限,不達風控要求而轉出表外。若新老劃斷,存量業務將按實際風險計提撥備、資本;部分新增業務受制于不達標而不能進入表內,規模將會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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