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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交易中需要關注的文件清單!

2019-03-04 00:00:00   來源:    點擊:2975   喜歡:0

并購協議簽署前的協議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并購協議簽署前,并購各方需共同對洽商及階段性成果進行確認。這個階段通常采取備忘錄、保密協議、框架性文件、意向書與約束性報價等形式。


(1)備忘錄

并購雙方在并購前期談判、磋商過程中會就某些雙方關注的問題、解決的方案等事項形成書面的備忘文件。備忘錄在形式上一般比較簡單,通常備忘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明確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那么對在該備忘錄上簽字的各方則均應遵約執行。


(2)保密協議

并購雙方在達成初步意向時,并購雙方之間一般會簽訂保密協議,就雙方在洽商過程中知曉的任何一方的商業秘密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的保密責任。雙方一經簽署,一般即產生法律效力。上市公司在收購時尤其是觸及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還需要委托與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交易對象簽訂保密協議。


(3)框架文件

框架文件是并購雙方在洽商過程就交易模式(架構)、主要內容等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確定而訂立的階段性文件。并購雙方在簽訂正式的合同前一般會簽訂相應的框架性協議,約定各方的權力義務、合作的基本原則等,正式合同的簽署一般以框架性協議為基礎。具備合同要素有明確的權力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約定的框架性協議,雙方一經簽署,一般即產生法律效力。


(4)意向書與約束性報價

意向書一般是在并購雙方在初步溝通后對并購都有意向時就雙方設想予以確認的書面文件。一般列明各方當事人、初步達成意向性意見、排他性條款等。對于意向書中未明確排除法律約束力,一方履行義務后,另一方應當遵照執行,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購雙方在溝通初期基于對估值的初步判斷而約定一個初步的報價,該報價有可能是約束性的報價,也可能是非約束性報價。約束性報價一般明確一個具體的價格區間,并約定在未來訂立正式的并購(合同)協議時,不得超出該價格區間。而非約束性報價是雖然該報價經雙方協商并均以接受,但后期可能會因為并購事項發生變化而變化。


2

并購協議與其補充性文件有哪些?其效力如何?


并購雙方達成一致收購意見后,通過簽訂并購協議即補充性文件的方式就雙方的一致性意思表示通過書面形式予以確定。并購協議及補充性文件主要包括并購交易方案、各方權力和義務、實施程序、法律責任等。補充性文件作為并購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并購雙方另有約定外,一般與并購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交易方案是并購協議的核心,包括但不限于估值、業績承諾和補償、業績獎勵、支付手段與方式、時機、并購后的整合安排等內容。交易方案一般需要并購雙方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還需要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批。因此,并購協議一般約定為經并購雙方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后生效。


3

法律意見書與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有哪些?其作用如何?


法律意見書與律師工作報告是并購活動的重要文件,主要揭示和反應律師在并購盡職調查活動中發現的問題、風險、并進行分析、評價、進而發表法律意見,做出處置方案等內容。法律意見書是律師應委托方的委托,為委托方的并購目的,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對并購所涉事項的基本法律狀態和合法合規性、法律風險做出分析、判斷與結論性意見,供委托方、監管機構、投資人等掌握和了解并購交易的合法合規性。律師工作報告是法律意見書的全面深化,對法律意見書起到細化、證據支撐、意見論證的作用。


并購的律師工作報告和法律意見書主要由引言和以下八個方面購成,具體如下:


A、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的設立、變更、存續的基本情況;目標公司生產經營取得的各項資質和許可、各項法律資格等。

B、目標公司的財產情況,如房產、土地、無形資產、在建工程、車輛等。

C、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目標簽訂的重大合同,對外擔保、侵權之債等。

D、關聯方和關聯交易情況,包括關聯方的基本信息、關聯方與目標公司發生的各項交易涉及的合同、關聯方的批準等。

E、勞動關系,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社保和公積金的繳納情況以及潛在的解聘補償金支付等。

F、稅收和財政補貼,包括但不限于目標公司執行的稅種、稅率,享受的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情況。

G、重大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情況,包括尚未了結或潛在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事項。

H、本次收購須注意的法律問題。


除上述主要內容外,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可根據具體的盡職調查情況、委托方或監管部門的要求增加相應的內容。


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3月1日發布了《關于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編報規則第12號----公開發行證券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通知》(證監發【2001】37號)規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已上市公司增發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律師應按該規則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并制作工作底稿。該規則對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的內容均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但該規則的部分內容不適用于增發股份、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發行人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并提供適當的補充法律意見。在涉及上市公司、公開資本市場的并購活動中,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是法定的申報必備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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