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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控制權的操作

2019-01-31 00:00:00   來源:    點擊:2524   喜歡:0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中,間接收購被廣泛地使用。此外,間接收購往往被外國投資者所采用。在上市公司間接收購中,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本文就間接收購的特點以及間接收購方式進行介紹,以及在間接收購中的操作細節和問題進行提醒,對間接收購的合規操作具有參考意義。    


 

導言


上市公司間接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形式上沒有直接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收購.

在間接收購中,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直接收購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等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采取以上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此處的實際控制人就是間接收購中的收購人。

在我國的上市公司收購中,間接收購被廣泛地使用。此外,間接收購往往被外國投資者所采用。外國投資者經常根據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和支持的投資方向,整體或部分買斷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東企業,將該企業變成外商獨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從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

一、間接收購概述 


    (一)間接收購的特點

與直接收購相比,間接收購有以下特點:

1.收購人不是目標上市公司的股東。

在直接收購中,收購人是直接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使自己在目標公司中獲得相對多數的股份,成為目標公司的大股東;而在間接收購中,收購人本身并不是,也不打算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他往往成為目標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控股股東。 

2.收購人是通過控制目標公司的股東而行使控制權的。

和前面的特點相關,在直接收購中,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是直接行使在目標公司的股權而對目標公司進行控制;在間接收購中,收購完成后,間接收購人并不能直接在目標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他只能通過目標公司的大股東來間接在目標公司中行使提案、表決等股東權利。 

3.間接收購的收購過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在間接收購過程中,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東名單、股權結構等不發生變化,只是在上游公司中發生變化,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等上游公司往往不是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相對較差,所以間接收購活動本身往往比較隱蔽。

(二)間接收購的方式

收購人采用的方式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

與直接收購相比,間接收購的方式具有多樣性,這些間接收購的方式在實踐中往往操作比較靈活。

經常使用的方式有直接收購上市公司大股東股權、向大股東增資擴股、出資與大股東成立合資公司、托管大股東股權。

1.直接收購大股東股權。

這是最常見的間接收購方式,也是表現最直接的方式。在這種收購方式中,收購人直接收購大股東的部分股權,實現對大股東的控制,從而間接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在這種收購方式中,收購人需要有實際的現金流出,來支付上市公司大股東控股方轉讓股權所需要的資金。

2.向大股東增資擴股。

收購方為獲取對手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權,通過對其增資擴股而成為其大股東,從而獲得對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權,并實現對上市公司的間接控制。

向大股東增資擴股的方法能夠避免收購人的實際現金流出,收購方所出資金的控制權仍掌握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3.出資與大股東成立合資公司。

收購方與上市公司母公司成立新的合資公司,并由其控股上市公司。

在新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收購方處于控股地位,從而實現對上市公司的間接控制。在本質上,同大股東成立合資公司方式與增資大股東基本相同,可以認為是向大股東增資擴股的一種特殊方式。

4.托管大股東股權。

在以托管大股東股權進行的間接并購方式中,大股東將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給收購人管理,委托收購人來行使大股東的股權,從而使收購人控制上市公司。

以前,以托管大股東股權進行的間接并購通常有其一定的原因,它其實是一種股權轉讓的準備狀態。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在獲得批復前往往采用托管方式,先引入重組方,是在有關各級管理機構批文下來前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整合以及其他實質性重組工作室的過渡階段。

這種實質控制權提前轉讓的方式在戰略并購時發揮了較大的作用。現在,這一現象同樣發生在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上,實現了收購人的間接收購目的。

二、間接收購的操作


間接收購在實質上仍然屬于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情形,我國相關收購法規對其進行了規定。在進行間接收購時,應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間接收購的權益披露

間接收購人雖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權益披露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1.進行初始披露。

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間接方式可支配表決權的股份達到5%時,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持股變動持續披露。

收購人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間接方式可支配表決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就要進行信息披露,具體的報告、公告程序如初始披露。

(二)持股達到30%的強制要約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

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30%以下,并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

其后,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投資者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取得對上市公司股東的控制權,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東所持股份達到前條規定比例且對該股東的資產和利潤構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三)申請豁免強制要約

在間接收購中,達到強制要約界限后,間接收購人有兩種選擇:其一是發出要約,進行要約收購;其二是申請豁免強制要約,獲得豁免后進行收購。

具體的申請豁免程序的條件和程序適用協議收購中的申請豁免情形。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那么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

1.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

3.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報送的豁免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并且已經按照相關辦法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或者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

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豁免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就收購人所申請的具體事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決定;取得豁免的,收購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發出要約的申請:

1.經政府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進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變更、合并,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超過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批準的確定價格向特定股東回購股份而減少股本,導致投資者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3.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應當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申請豁免的相關文件,委托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如證監會批準豁免的,收購人可繼續進行收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規定提交豁免申請,直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1.經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非關聯股東批準,投資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發行的新股,導致其在該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東的30%,投資者承諾3年內不轉讓本次向其發行的新股,且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投資者免于發出要約;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

3.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4.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其經營范圍內依法從事承銷、貸款等業務導致其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30%,沒有實際控制該公司的行為或者意圖,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內向非關聯方轉讓相關股份的解決方案;

5.因繼承導致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協議購回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夠證明標的股份的表決權在協議期間未發生轉移;

7.因持優先表決權依法恢復導致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

三、間接收購中的特殊問題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的責任

在間接收購中,實際控制人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拒不履行配合義務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購情形的,董事會應當拒絕接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提交的提案或臨時議案,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中國證監會責令實際控制人改正,可以認定實際控制人通過受其支配的股東所提名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改正前,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決權。

上市公司董事會未拒絕接受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負有責任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二)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的配合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間接收購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負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實、準確、完整披露有關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信息的義務。

間接收購人(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違反配合披露義務,拒不履行,導致上市公司無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而承擔民事、行政責任的,上市公司有權對其提出訴訟,間接收購人(實際控制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間接收購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關人員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

(三)上市公司的報告、公告義務

在間接收購中,上市公司的股東和股權結構并未發生變化,但是實際控制權進行了轉移。對此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如知悉相關情況的,應該積極主動地進行報告和公告,如果告而不報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為不適當人選。

一般情況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東應該主動履行法定的報告、公告義務的,如果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上市公司應當自知悉之日其必須做出報告和公告。

上市公司就實際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東查詢,必要時可以聘請財務顧問進行查詢,并將查詢情況向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拒不履行報告、公告義務的實際控制人進行查處。

(四)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轉讓是指國有股東因產權轉讓或增值擴股等原因導致其經濟性質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行為。

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充分考慮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并按照有關國有股東協議轉讓價格確定的基準日應與國有股東資產評估的基準日一致。資產評估的基準日與國有股東產權持有單位對該國有股東產權變動決議的日期相差不得超過一個月。

國有股東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的,國有股東應在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實施前(其中,國有 股東國有產權轉讓的,應在辦理產權轉讓鑒證前;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應在公司工商登記前),由固有股東逐級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決定或批準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間接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1.國有股東間接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

2.國有股東的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批準文件、資產評估結果核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經批準的國有股東產權轉讓或增資擴股方案;

4.國有股東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的有關文件或通過產權交易市場、媒體或網絡公開國有股東增資擴股的信息情況及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依據;

5.國有股東的國有產權轉讓協議或增資擴股協議;

6.國有股東資產作價金額,包括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價說明;

7.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8.國有產權擬受讓方或戰略投資者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9.國有控股東國有產權變動的,財務顧問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

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1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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