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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新聞

證監會:IPO審核中的十五個問題官方回復

2018-01-03 00:00:00   來源:    點擊:3040   喜歡:0

一、證監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縮短審核周期,首次公開發行(IPO)逐步實現常態化。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4168號(經濟發展類258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發展壯大實體經濟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將涉及我會職責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會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的決策部署,立足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宗旨,緊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加大股票和債券融資力度,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不同類型企業通過股票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壯大,對疏通實體經濟發展“血脈”發揮著積極作用。

一是健全新股發行常態化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上市。我會保持定力,適當加快新股發行節奏,不斷健全新股發行常態化機制,著力化解存量。2016年全年共核準280家企業首發上市(IPO),創近5年新高。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準359家企業IPO,籌資1800多億元。同時,注重與市場和媒體溝通,明確新股發行常態化預期,在穩定市場、防范風險基礎上,努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是規范再融資,防止募集資金“脫實向虛”。要求除了專門的投資公司外,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類金融業務。優化再融資制度,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發布配套發行監管問答,引導規范上市公司融資行為。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有效抑制通過募集資金進行財務性投資的情形,引導資金流入實體經濟最需要的地方。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準上市公司再融資234家,募集資金5638.11億元。

三是不斷提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新三板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定位于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是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重要平臺。近年來,我會積極拓展新三板服務范圍,不斷創新融資品種,逐步完善制度規則體系,實施掛牌公司分層,強化金融類企業掛牌融資監管,推進新三板穩步健康發展,助力中小微企業充分利用新三板市場發展壯大。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掛牌公司達11619家,中小微企業占比9成以上。目前,新三板市場建立了以“小額、快速、靈活、多元”融資為主要特點的掛牌公司定向發行制度,并制定了《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等規則,定向發行制度對于發揮新三板市場的融資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從融資情況來看,2017年1月至10月,掛牌公司共完成發行2307次,累計發行176.12億股,累計募集金額1067.17億元;共有10家公司完成11次優先股發行,融資21.69億元,新三板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應逐步顯現。

四是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服務中小微企業的重要平臺。201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國辦發〔2017〕1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區域性股權市場作出專門制度安排。為落實《通知》要求,統一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2017年5月,我會發布《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32號),自7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國共設立40家區域性股權市場,共有掛牌企業2萬多家;累計為企業實現各類融資8700多億元。目前區域性股權市場總體運行規范,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股權轉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五是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近年來,我會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化改革,不斷完善債券市場體制機制。在此基礎上,加大債券品種創新力度,試點推出可交換公司債、熊貓公司債、可續期公司債、綠色公司債、創新創業公司債、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等新品種,取得了較好效果。截至2017年10月底,交易所債券市場托管面值9.14萬億元,其中非金融企業債券托管面值5.87萬億;2017年1月至10月,創新創業債發行16單,發行金額31.44億元;綠色債券(含綠色資產證券化)發行24單,發行金額272億元;可續期債券發行39單,發行金額674億元;熊貓公司債券發行9單,發行金額116億元。2017年1月至10月,交易所債券市場累計發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6745億元,同比增長79%。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不動搖,持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保持新股發行常態化,不斷深化新三板改革,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進一步規范發展債券市場,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同時,堅決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遏制市場資金“脫實向虛”,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4129號(財稅金融類339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我會一直高度重視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本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穩促進,以進促穩,強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凝心聚力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切實增強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一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依托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等,積極參與國際證券期貨領域的標準制定工作。作為IOSCO理事會(最高決策機構)的常任理事,我會在會計、審計與信息披露,以及二級市場監管、中介機構監管、執法與信息共享、資產管理、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商品及衍生品和個人投資者等多個領域積極發出中國聲音。推動交易所“走出去”,推動國內交易所對巴基斯坦證券交易所、哈薩克斯坦阿斯塔納國際交易所入股,在德國法蘭克福合資成立中歐國際交易所,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中美、中英、中法等高級別對話,以及中美投資協定談判等雙邊談判。

二是穩步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首次公開發行(IPO)逐步實現常態化。堅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支持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定位,完善主辦券商制度和股票轉讓等交易規則。出臺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試行辦法,統一業務和監管規則,推動規范發展。穩妥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改革發展,豐富債券品種,推出和完善雙創債、綠色債等試點,發展可交換債、可續期債等股債結合融資方式,支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完善期貨市場產品結構,平穩推出豆粕、白糖期權,深化“保險+期貨”試點,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在價格發現、風險管理、服務宏觀決策等方面的功能。

三是強化金融監管協作。依托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等機制,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加強監管信息共享。把握金融去杠桿的節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頭”疊加,防止處置風險的風險。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業務監管規則,做好交易所債券業務規范工作,統籌解決偏股型結構化信托產品的監管套利等問題。

四是全面強化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制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完善行業自我約束機制。制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子公司風險控制指標指引》,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督導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覆蓋各業務條線、業務環境、從業人員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并保障行業平穩過渡。加強期貨公司經紀業務風險防范,督促期貨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依法開展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業務。同時,強化日常監管,重點關注公司治理和內部管控機制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等問題,并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下一步,我會將深入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運行,牢牢守住風險底線。做好風險排查和壓力測試等工作,提高對股市、債市、期市的動態監測和實時預警能力。積極穩妥處置部分新三板掛牌公司可能出現的實際控制人失聯、資金占用、財務造假、違規對外擔保等風險。扎實推進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工作。持續推進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執法震懾,凈化市場環境。更加重視協同監管,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主動加強與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等部委的溝通協調,聯手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二是緊緊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堅持新股發行常態化,優化資本市場融資結構。鼓勵和支持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新三板市場定位的企業掛牌,鞏固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機制。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為企業股權融資提供服務。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質量,進一步增強對創新創業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豐富期貨品種體系,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

三是積極引導行業機構專注主業,提升合規風控水平。督促行業機構嚴格落實合規風控相關規定。探索推進證券公司風控指標并表監管試點。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完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研究制定期貨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管理相關規定。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985號(財稅金融類334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提振民企投資信心 應對民間投資下行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會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原則,圍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市場基礎性制度,支持不同所有制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為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市場主體做大做強提供有力支持。

一是健全新股發行常態化機制。2016年以來,我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縮短審核周期,推進新股發行常態化,為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不斷注入“源頭活水”。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準首發企業359家,合計融資1829.85億元;其中,317家為民營企業,占比近九成。同時,優化再融資制度,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抑制“脫實向虛”。2017年1月至10月,共核準上市公司再融資234單,合計募集資金5600多億元。

二是持續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我會大幅簡化并購重組行政審批,鼓勵基于產業整合的并購重組。目前約90%的并購重組交易由市場自主實施,不需我會審批。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嚴格重組上市要求,加強并購重組監管。政策上的“一松一緊”有效促進了資源優化配置,有力支持了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2017年1月至10月,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交易2064起,交易金額1.41萬億元。其中,民營企業1269起,占全部交易的61.48%;交易金額5588.89億元,占全部交易的39.56%。

三是不斷提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新三板定位于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是資本市場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平臺。近年來,我會積極拓展新三板服務范圍,不斷創新融資品種,逐步完善制度規則體系,持續深化市場機制改革,實施掛牌公司分層,推進新三板穩步健康發展,助力民營企業拓展直接融資渠道,逐步實現規范發展。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掛牌公司達11619家,民營企業占比9成以上。2017年1月至10月,掛牌公司共完成股票發行2307次,合計募集資金1067.17億元。

四是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發布,對區域性股權市場作出專門制度安排。我會于2017年5月出臺《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統一區域性股權市場業務及監管規則。目前區域性股權市場總體運行規范,在服務民營企業融資、股權轉讓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17年10月底,全國共設立40家區域性股權市場,共有掛牌企業2萬多家,累計為企業實現各類融資8700多億元。

五是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券。近年來,我會持續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化改革,將發行主體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取消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對非公開發行不設行政許可,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同時,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債券品種創新,先后推出可交換債、熊貓債、可續期債、綠色債、創新創業債、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等試點,取得了較好效果。2017年1月至10月,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券279只,合計募集資金1768億元。

六是推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我會一直高度重視并大力培育私募基金市場,吸引更多社會資本流向創新創業活動。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的監管理念,實行私募基金備案制,不設行政審批,建立分類公示、黑名單制度等誠信約束機制,構建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框架,積極推動解決私募基金發展涉及的稅收優惠、國有股豁免轉持、工商注冊等相關問題,有力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較快發展,加速民間資本形成。截至2017年10月底,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超過2萬家,備案私募基金6.32萬只,管理資產規模10.77萬億元。

下一步,我會將堅決貫徹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持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保持新股發行常態化,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上市;深化新三板改革,鼓勵和支持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符合新三板市場定位、掛牌條件的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開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市場規范運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促進區域性股權市場規范發展;把握好交易所債券市場質量和數量的統一,支持民營企業通過債券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強化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監管和市場信用約束,改進和完善對創業投資基金的差異化服務,鼓勵行業開發更好滿足社會和民眾需求的產品,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參與創新創業活動。

二、證監會:恢復創業板單獨發行通道的建議,關于推進轉板試點的建議、關于優化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的建議等等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1987號(財稅金融類186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進一步深化創業板改革 助推創業創新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恢復創業板單獨發行通道的建議

創業板自2009年設立以來,以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使命,有效支持了一大批自主創新型企業,成為資本市場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助推器。2014年3月,我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首發企業上市地選擇和申報時間把握等》,明確首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意愿,在滬深市場之間自主選擇上市地,不與企業公開發行股數多少掛鉤。按照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均衡的原則開展首發審核工作,有利于強化協同,充分發揮兩個證券交易所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2016年以來,我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大幅縮短審核周期,首次公開發行(IPO)逐步實現常態化。一年多來,已有650多家企業獲發批文,其中創業板近220家,占比近三成。

二、關于推進轉板試點的建議

目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只要符合創業板IPO發行條件,即可申報在創業板上市,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審核。貧困地區、西部地區等企業還可以享受相應的專門通道政策。新三板成立以來,已有安控科技、雙杰電氣、康斯特、合縱科技、拓斯達等公司通過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方式,從新三板轉到創業板上市。

三、關于優化落實創業板小額快速融資制度的建議

2014年,創業板推出小額快速定向融資機制,具體為:上市公司申請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且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我會適用簡易程序,但是最近十二個月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融資總額超過最近一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除外。其中,屬于發行對象為原前十名股東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不聘請保薦人自行銷售。小額快速定向融資機制,符合創業板公司規模小、輕資產的特點,有利于降低融資成本,加快融資效率,有效發揮創業板支持創新型、科技型公司持續成長的關鍵作用。

四、關于優化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的建議

為增強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創業企業的支持力度,我會不斷優化創業板發行上市條件。2014年5月,修訂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取消了創業板發行上市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持續增長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訂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規章,將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突出審核重點,加大對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的支持力度。

現行法律法規對企業發行上市在銷售收入和利潤等財務指標方面作了適當規定,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創業板發行上市有兩套財務準入標準,即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與主板的較高要求相比,上述指標尤其是第二套指標能夠有效支持創新型企業在盈利初期即可與資本市場對接。提案中提及取消“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可能導致公司上市后若干年無法通過利潤分配回報投資者。對此,還需要進一步研究和論證,統籌規劃相關制度的修改。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深化創業板市場改革,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統籌考慮,凝聚共識,充分研究論證創業板改革相關問題,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創新創業的能力。

三、證監會:“三類股東”做為擬IPO企業股東的合法資格、盡快推出直接轉板試點或IPO綠色通道的建議,完善分層機制,再設立一個精選層官方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1791號(財稅金融類167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發展新三板市場的提案》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截至2017年10月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公司達11619家,總股本6846.98億股,總市值5.17萬億元;5328家掛牌公司累計完成8202次股票發行,融資3818.34億元,融資覆蓋面達46%。新三板對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產生了積極作用。深化新三板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證監會將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繼續推進新三板改革發展。

一、關于盡快明確“三類股東”做為擬IPO企業股東的合法資格的建議

針對部分存在“三類股東”(即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計劃)的新三板公司,證監會并未在IPO申請及受理階段設置差別性政策,已有多家存在“三類股東”的擬上市企業提交IPO申請獲受理。同時,鑒于“三類股東”作為擬上市企業股東涉及發行人股權清晰等發行條件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目前,證監會正積極研究“三類股東”作為擬上市企業股東的適格性問題。

二、關于盡快推出直接轉板試點或IPO綠色通道的建議

《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規定,“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新三板成立以來,已有安控科技、雙杰電氣、康斯特、合縱科技、拓斯達等多家公司通過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方式,從新三板轉到創業板上市。

2016年9月9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6〕19號),這是證監會黨委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證監會對貧困地區符合條件的IPO申請企業實行“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的優先審核政策,但是審核標準不降低、環節不減少、程序不壓縮;同時對貧困地區企業采取現場檢查措施,對貧困地區企業財務信息披露質量進行檢查,確保貧困地區上市企業的質量。相比之下,證監會對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的公司掛牌新三板豁免核準,新三板掛牌企業已逾萬家,創新層掛牌企業已逾千家。因此,新三板掛牌企業直接轉板或開通IPO綠色通道的制度設計,需統籌考慮市場公平與監管秩序,審慎研究推進。

三、關于完善分層機制,創新層基礎上再設立一個精選層的建議

分層制度是新三板重要的基礎性管理制度。自2016年5月新三板對掛牌公司實施分層制度以來,總體看,起步平穩,初步實現了掛牌公司分類管理、降低投資者信息收集成本的作用,對促進掛牌公司規范化發展形成了示范效應。截至2017年10月末,創新層有掛牌公司1372家,比2016年底增長了約44.12%。創新層掛牌企業數量的增長充分說明了市場對分層制度的認可,分層制度符合新三板掛牌企業多元化的實際。創新層掛牌公司數量雖然實現了較快的增長,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2016年創新層的企業不太穩定,900多家創新層企業中在2017年調出的有325家,調入創新層的企業有765家。下一步,我會將進一步完善市場分層的制度與辦法,為眾多掛牌企業提供差異化的制度供給,不斷提高新三板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四、證監會:《關于規范公開募股公司大股東和公司高管的提案》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1341號(經濟發展類066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規范公開募股公司大股東和公司高管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股份轉讓是上市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必須依法合規,在不影響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進行。上市公司股份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規范良好的減持制度安排,對于穩定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在內的一整套規則體系,規制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其他相關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公司股份的行為,確立了以鎖定期安排和后續減持比例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為基礎的減持制度。

特別是,為進一步引導上市公司有關股東和董監高規范、理性、有序減持股份,促進上市公司穩健經營、回報中小股東,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我會于2017年5月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出臺了相關的專門規則。此次完善減持制度的總體思路是,從實際出發,遵循“問題導向、突出重點、合理規制、有序引導”的原則,通盤考慮、平衡兼顧,既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也關注市場的流動性,關注資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保障資本形成的基本功能作用的發揮;既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保障股東轉讓股份的應有權利;既考慮事關長遠的頂層制度設計,也及時防范和堵塞漏洞,避免集中、大幅、無序減持擾亂二級市場秩序、沖擊投資者信心。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鼓勵和倡導投資者形成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理念,進一步強調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股份鎖定期的要求,并切實履行其就限制股份減持所作出的相關承諾。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過橋減持”。明確有關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份時,出讓方、受讓方的減持數量和持股期限要求。三是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后規范、理性、有序減持。四是進一步規范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的減持行為。五是健全減持計劃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轉讓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報告、備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進行“精準式”減持。六是強化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誠信義務,防范其通過辭職規避減持規則。七是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專注于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在市場化退出方面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八是明確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其持股應當合并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他人持有的方式變相減持。九是切實加強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對于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則的減持行為,證券交易所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十是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減持行為,對于利用減持從事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的,加強稽查執法,加大行政處罰力度,嚴格追究違法違規主體的法律責任。

關于規范大股東和董監高股份變動的建議,思考深入,內容具體,對我會完善股份減持制度,改進監管工作,很有參考價值,部分意見建議已在修訂后的《若干規定》中有所體現。比如,關于股份轉讓預披露制度,《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再比如,關于股份鎖定期屆滿后的減持數量,《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下一步,我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則的重要參考,密切關注市場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繼續與市場有關各方一道,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鼓勵和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切實解決無序、違規減持問題。

五、證監會:《關于對資本市場發行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重處罰的提案》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1047號(財稅金融類105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對資本市場發行人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加重處罰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會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堅持“零容忍”,嚴格高效規范文明開展行政處罰工作,有力打擊了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忠實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保障。

一是用足法律空間,嚴懲違法行為。2017年上半年,我會共對24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多家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員被采取頂格處罰,共計23名責任人員被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同時,對觸發退市條件的上市公司,堅決予以退市。

二是不斷擴展執法領域,實現市場主體全面覆蓋。在部分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中,依法追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并購重組交易對手方的責任。對負有責任的各類中介機構,不斷強化問責力度。2017年上半年,共有10家中介機構受到處罰。

三是注重運用多種手段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民事訴訟的銜接機制不斷優化。對于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堅決予以移送。例如,萬福生科欺詐發行行為被司法機關依法作出刑事審判,上市公司被處以850萬元罰金,董事長龔永福等多名責任人員均被判處4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我會下屬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積極幫助中小投資者開展民事訴訟,在匹凸匹、大智慧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被作出行政處罰后,投資者服務中心均積極跟進,協助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但是,現行《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對信息披露、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所設置的行政處罰罰款標準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執法的效果。我會正積極推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以進一步加大對包括信息披露、欺詐發行在內的各類資本市場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營造規范透明的市場環境,維護資本市場穩定,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發展。目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二審。

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各類中介機構,承擔著資本市場“看門人”角色,其履責盡職情況直接決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世界各主要國家的監管機構均把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保障資本市場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作為監管重點。例如,美國爆發安然、世通等財務造假丑聞后,認識到過去依靠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已無法承擔其應盡的職責,為此成立了專門的公眾公司審計監管機構——公眾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開啟了獨立審計監管模式,并以此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資本市場審計業務的監管。基于同樣的監管邏輯,我會始終將中介機構怠于履行法定義務、違背誠信原則的違法違規行為作為執法重點,堅決予以打擊。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推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大幅提高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切實發揮監管執法的震懾作用。同時,加大對相關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引導中介機構勤勉盡責。

六、證監會:《關于深化內地和香港金融互聯互通的提案》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975號(財稅金融類099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深化內地和香港金融互聯互通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并商人民銀行,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新股互聯互通的建議

隨著近年來“滬港通”“深港通”的相繼開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實現了二級市場交易的互聯互通,投資者可以直接買賣對方交易所已上市股票。關于新股申購,目前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現有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等渠道參與香港新股申購,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機制參與內地新股申購,上述機制目前能夠滿足新股申購需求,并且機構投資者的專業性可以有效防范新股風險,保障投資者權益。

提案中提出的在“滬港通”“深港通”之下設立“新股通”建議,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設立“新股通”須在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整體機制框架下實施,要綜合考慮內地資本市場改革和香港“看穿式”監管機制及其他監管事項尚未建立等因素,統籌研究推進。下一步,我會將不斷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加強內地和香港的監管合作,為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創造條件。

、關于容許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內地經營港股通業務的建議

在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前提下,我會一貫支持境外優質資產管理機構在境內設立合資證券公司或者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特別是加大對港澳金融機構的開放力度。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分別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并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三是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截止2017年9月底,境內共批設13家合資證券公司、45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其中CEPA框架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基金公司分別為4家和1家。根據《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香港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內地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相關規則依法申請設立證券公司從事港股通業務。關于提案中提出容許香港中小型券商在內地經營港股通業務的建議,我會將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有利于增強金融有序競爭、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兩地市場互聯互通總體運行情況和實際市場需求,在內地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整體框架下予以積極研究和統籌考慮,有序擴大證券基金領域對外開放。

三、關于進一步放寬“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限制的建議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緊密合作,不斷優化完善內地與香港市場在交易結算托管基礎設施聯通、跨境監管和執法合作、上市公司監管、法制交流等方面的互聯互通機制,先后啟動“滬港通”和“深港通”,便利了內地與香港投資者相互買賣對方交易所規定范圍內的上市股票,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推動了兩地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

2016年8月,雙方共同簽署《聯合公告》,進一步放寬了投資限制,包括宣布“深港通”不再設總額度限制,“滬港通”總額度取消;將互聯互通標的擴展至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部分香港小盤股,進一步便利了兩地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對方市場股票。同時,《聯合公告》指出深股通開通初期,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于香港相關規則所界定的機構專業投資者,待解決相關監管事項后,其他投資者可以通過“深股通”買賣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

下一步,我會將根據市場客觀需求、互聯互通運行以及兩地監管合作情況,完善相關機制規則,研究有序擴大互聯互通標的范圍,逐步放寬投資限制。

四、關于加速金融產品互聯互通的建議

2017年5月,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監管局聯合公告,決定同意開展“債券通”。“債券通”首先開放“北向通”,已于7月正式上線試運行,香港及其他國家與地區的境外投資者經由香港與內地基礎設施之間在交易、托管、結算等方面互聯互通的機制安排,投資于內地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通”是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發展、推動內地和香港合作的重大舉措,有利于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和穩步推動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下一步,按照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相關部門將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即境內投資者經由兩地基礎設施機構之間的互聯互通機制安排,投資于香港債券市場。

關于提案中提出的“ETF通”“商品通”等其他投資產品,《聯合公告》已明確,“為了便利和滿足兩地投資者管理對方股票市場價格風險的需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原則同意將共同研究合作推出其他金融產品。為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已就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投資標的達成共識,待深港通運行一段時間,相關條件具備后推出實施”。

下一步,我會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總結兩地金融產品互聯互通實施效果,加快推進建立互聯互通機制下“看穿式”監管安排,完善相關制度,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根據兩地市場情況、市場需求和市場條件,繼續穩步推進擴大金融產品互聯互通范圍。

七、證監會:關于“將股票發行與上市分離,盡快解決IPO‘堰塞湖’問題,引導社會資金‘脫虛向實’,促進資本形成”的建議-回復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248號(財稅金融類026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會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資本市場的決策部署,深化多層次資本市場改革,完善市場基礎性制度,著力增加直接融資規模,支持符合條件的不同所有制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發行上市,切實發揮資本市場優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一、關于“將股票發行與上市分離,盡快解決IPO‘堰塞湖’問題,引導社會資金‘脫虛向實’,促進資本形成”的建議

2016年以來,我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縮短審核周期,推進首次公開發行(IPO)常態化。一年多來,已有620多家企業完成IPO,合計融資約3500億元。截至今年11月9日,在審首發企業538家(其中31家已過會),與2016年6月底最高峰時的895家相比,已凈減少357家。在此期間,還有新增申報企業,按靜態數字看,在審企業“堰塞湖”消減率達到40%。下一步,我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嚴格發行審核,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提高首發企業申報質量,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為資本市場和實體經濟發展不斷注入源頭活水。

關于“將股票發行與上市分離”的建議,需要結合《證券法》的修訂進程統籌考慮。下一步,我會將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領導下,及時反饋立法需求與意見建議,全力配合做好《證券法》的修訂工作。

二、關于“組建國家級直接融資平臺,助推資本市場國家戰略的落地與實施”的建議

近年來,我會不斷完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及合規管理制度規則,促進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以及全覆蓋、全流程、全員化合規管理機制,強化自我約束,夯實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同時,支持證券公司通過發行上市、增資擴股等形式增強資本實力、壯大人才隊伍;審慎推進并表監管,為規模化經營和集團化發展留出空間。下一步,我會將不斷健全支持證券公司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政策體系;督促證券公司加快轉變發展模式,做優主業,做精專業;支持優質證券公司開展并購重組,促進集團化經營和一體化管理,有效提升行業集中度;鼓勵證券公司“走出去”,提高跨境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推動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投資銀行,更好地滿足實體經濟投融資和居民財富管理的需求。

三、關于“提高新股發行定價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提高機構投資者在新股發行環節的配售比例,并配套制定股票鎖定期及減持管理辦法”的建議

市場化一直是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方向。我會將堅持新股發行常態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可預期性,逐步完善詢價制度,積極培育專業投資者,營造買賣雙方充分博弈的市場環境,不斷提高新股發行定價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水平。在新股發行環節的配售方面,《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應安排不低于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優先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配售。我會在尊重中小投資者申購意愿的前提下,已為機構投資者參與新股發行配售設定最低比例,主承銷商也可自主為機構投資者設定更高的配售比例。

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及減持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對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運行、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等相關規定,我會不斷完善相關制度,滬深證券交易所也制定了有關自律規則。2017年5月,我會發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優化原有減持規則,著重規范股東對IPO前發行的股份、非公開發行取得股份的減持行為,完善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監管安排,突出信息披露,強化證券交易所對減持行為的規制權。同時,明確股東違反相關規定的,我會將依法予以查處。下一步,我會將持續跟蹤市場上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規則,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八、證監會:《關于請中國證監會加快落實國務院扶持東北地區符合IPO條件企業優先上市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7986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請中國證監會加快落實國務院扶持東北地區符合IPO條件企業優先上市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東北地區是我國重要的工業與農業基地,擁有一批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產業,資源、人才、基礎設施等支撐能力較強,發展空間和潛力巨大。我會積極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對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給予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經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會提出IPO申請,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企業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優先支持。2016年以來,已有金冠電氣、中通國脈、興齊眼藥、吉大通信、百傲化學、哈三聯等東北地區企業成功實現IPO。

目前,我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大幅縮短審核周期,新股發行逐步實現常態化。下一步,我會將在推進新股發行常態化的同時,繼續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IPO,在受理企業申請后,將依據《證券法》的授權,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積極開展審核工作,加大資本市場對東北地區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具體工作中,既堅持發行上市條件不降低、審核標準不降低、審核環節不減少、審核程序不壓縮,保證東北地區上市企業的質量;又對東北地區企業在審核進度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進入下一步審核程序,推動東北地區企業及早發行上市。

九、證監會:《關于延長證監會IPO扶貧申報期限的提案》

關于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167號(財稅金融類008號)提案的答復 

《關于延長證監會IPO扶貧申報期限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將“即報即審、審過即發”政策申報期限延續到2025年的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全局高度,將脫貧攻堅作為國家戰略,大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會黨委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扶貧工作的決策部署,將打贏脫貧攻堅戰作為崇高的政治責任,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在脫貧攻堅中的作用。2016年9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6〕19號),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的企業申請首發上市實行“即報即審、審過即發”政策。

2016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后,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沖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資本市場服務脫貧攻堅的政策,是國家扶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涉及貧困縣退出的相關政策安排應當依據《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執行。據此,貧困縣在攻堅期內脫貧摘帽后,《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在一定時期內繼續適用,脫貧不脫政策。需要強調的是,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礎上,對貧困地區企業的各項審核事項堅持“三公”原則,堅持標準不降、條件不減,確保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二、關于對新疆、西藏、甘肅、青海等特別偏遠的貧困地區給予更加優惠條件的建議

十八大以來,證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扶貧開發工作的工作部署,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在國家扶貧開發事業中的服務功能,出臺了服務西部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一系列政策。

一是自2012年8月起實行“西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優先審核”的政策。

二是2014年4月出臺了《中國證監會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實施意見》。

三是建立健全對口支持西藏資本市場發展的長效機制,2015年3月就資本市場促進西藏發展提出了8項支持西藏發展的措施。

四是自2015年1月1日起,暫免征收注冊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和新疆5個民族自治地區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費用,并專設培訓基金支持民族地區的金融人才培養。

五是2017年1月,我會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三方簽訂了《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進一步支持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合作協議》,進一步推進對新疆的支持工作。

十、證監會:《關于請中國證監會加快落實國務院扶持東北地區符合IPO條件企業優先上市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7986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請中國證監會加快落實國務院扶持東北地區符合IPO條件企業優先上市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東北地區是我國重要的工業與農業基地,擁有一批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產業,資源、人才、基礎設施等支撐能力較強,發展空間和潛力巨大。我會積極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干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對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給予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經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會提出IPO申請,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企業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優先支持。2016年以來,已有金冠電氣、中通國脈、興齊眼藥、吉大通信、百傲化學、哈三聯等東北地區企業成功實現IPO。

目前,我會在堅持嚴格審核標準的前提下,加快審核節奏,大幅縮短審核周期,新股發行逐步實現常態化。下一步,我會將在推進新股發行常態化的同時,繼續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東北地區企業IPO,在受理企業申請后,將依據《證券法》的授權,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積極開展審核工作,加大資本市場對東北地區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具體工作中,既堅持發行上市條件不降低、審核標準不降低、審核環節不減少、審核程序不壓縮,保證東北地區上市企業的質量;又對東北地區企業在審核進度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進入下一步審核程序,推動東北地區企業及早發行上市。

十一、證監會:《關于對摘帽貧困縣繼續享有企業上市扶貧政策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7025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對摘帽貧困縣繼續享有企業上市扶貧政策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全局高度,將脫貧攻堅作為國家戰略,大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證監會黨委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扶貧工作的決策部署,將打贏脫貧攻堅戰作為崇高的政治責任,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在脫貧攻堅中的作用。2016年9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6〕19號),對貧困地區農業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新三板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等開辟綠色通道,支持貧困地區產業發展,幫助貧困群眾穩定脫貧。

2016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的通知》明確提出,堅持正向激勵,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后,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沖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資本市場服務脫貧攻堅的政策,是國家扶貧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貧困縣退出的相關政策安排應當依據《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執行。據此,貧困縣在攻堅期內脫貧摘帽后,《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在一定時期內繼續適用,脫貧不脫政策。需要強調的是,在加大扶持力度的基礎上,對貧困地區企業的各項審核事項將堅持“三公”原則,做到標準不降、條件不減,確保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十二、證監會:《關于放寬涉農企業上市審核條件,充分激活資本要素潛力,促進涉農優勢產業快速發展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4948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放寬涉農企業上市審核條件,充分激活資本要素潛力,促進涉農優勢產業快速發展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直以來,我會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上市融資,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審核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經具有保薦資格的證券公司推薦,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會提出發行上市及再融資申請,我會在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積極支持。

一、不斷優化發行條件,適當降低財務準入門檻

為更好地服務包括涉農企業在內的企業上市融資,2014年5月,我會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取消了創業板發行上市營業收入或凈利潤持續增長的硬性要求。2015年12月,修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等規章,將獨立性和募集資金使用由發行條件調整為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突出審核重點,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現行法律法規對企業發行上市在銷售收入和利潤等財務指標方面作了適當規定,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對涉農企業較多的西部地區、貧困地區實行特別支持政策

我會不斷加大對涉農企業較多的西部地區、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引導資金、人才、技術流向這些地區。2012年8月起,對西部首發上市企業實施優先審核政策,青海、甘肅、內蒙古、陜西、四川、重慶、貴州、廣西、云南等廣大地區均有企業完成首發上市,基本實現了西部省份全覆蓋。2015年3月以來,對西藏、新疆地區申請首發上市企業,實施“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的綠色通道政策。目前,西藏、新疆首發企業發行審核周期已大為縮短。2016年9月出臺《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明確貧困地區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適用“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的綠色通道政策。上述政策充分體現我會對包括涉農企業在內的廣大中西部地區、貧困地區企業的重視和支持,為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大募集資金管理,堅持資本市場服務農業等實體經濟的政策導向,防止脫實向虛

我會持續加強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引導上市公司專注主業,規范投資,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目前,已建立常態化的募集資金使用現場檢查制度。2017年2月,修訂《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優化再融資制度,發布配套措施,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上市公司申請再融資時,除金融類企業外,原則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同時,除了專門的投資公司外,上市公司原則上不能將募集資金投資于類金融業務。

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支持不同發展階段的涉農企業對接不同層次資本市場

我會著力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目前已初步形成交易所市場、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等在內的多層次市場體系。涉農企業除選擇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發行上市外,還可選擇在新三板市場、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并進行股權融資。

新三板市場堅持包容性理念,對企業在所有制、地域、行業和盈利等方面不作限制性要求,企業登陸新三板市場預期明、用時短、成本低,有利于暢通投融資渠道,帶動早期投資,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2016年以來,我會持續深化新三板市場改革,實行市場分層,啟動優先股試點,不斷增強新三板市場活力。目前,新三板市場掛牌企業已經超過1.1萬家。按國家統計局劃分標準,中小微企業占比超過90%,小微企業占比超過60%。

201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的通知》,明確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原則和定位,對于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具有深遠意義。我會堅決落實國務院通知要求,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監管規則,指導地方政府加強對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管,推動建立區域性股權市場與新三板市場的合作對接機制,引導證券公司提供專業服務,協調推動工商登記部門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股權出質登記對接機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從實踐來看,區域性股權市場在支持中小微企業多樣化融資、促進中小微企業規范運作、增強金融服務的普惠性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五、支持涉農企業充分利用債券市場融資

除支持企業開展股權融資外,我會還大力支持包括涉農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利用債券市場拓寬融資渠道。2012年5月,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允許非上市中小企業非公開發行債券。2015年1月,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將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由上市公司擴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既可以非公開發行債券,也可以公開發行債券。2016年以來,我會穩妥推進交易所債券市場改革發展,豐富債券品種,推出雙創債、綠色債等創新業務,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為包括涉農企業在內的產業主體高效利用債券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下一步,我會將持續關注涉農企業公司治理以及在工商、稅務、土地、環保、食品安全等領域的規范運作情況;著力提高涉農上市公司質量。同時,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對接資本市場,多渠道、多舉措幫助涉農企業緩解融資難題。

十三、證監會:《關于優化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政策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3948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優化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政策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境外上市是境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和利用外資的重要渠道。我會歷來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企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及自身發展需要,在香港等境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具體工作中,近年來我會持續推進境外上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特別是對H股審核機制與流程進行了大幅簡化,為境內企業“走出去”創造了更加便利的制度環境,具體舉措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財務審核,為每家企業平均節約200萬元財務成本和大量時間成本;二是取消H股定價不能少于A股價格90%的折讓限制,便利更多A股公司邁出赴H股上市的國際化步伐,A+H兩地上市成為更多公司的選擇;三是依法守住監管底線,大幅提高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厘清了合規審核的關注點,并將所有審核要點和進度上網公示,強化社會監督;四是采用清單式管理,大幅縮短審核周期,每個企業平均審核時間為2至3個月,且已實現即報即審,無需排隊。

2017年7月7日,為配合香港回歸20周年,我會宣布進一步優化境外再融資審核制度,明確H股公司境外再融資時可以采取“一次核準、分次發行”的方式,更加便利已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進行再融資。具體內容為:H股公司(含A+H公司)向我會提出境外再融資申請時,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次發行”,在境外分次發行過程中嚴格遵守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包括涉及權益變動的信息披露要求等)并作出專項承諾;獲得核準后,在批復的額度和有效期內,可以結合境外市場情況分次發行;每兩次發行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每次發行不得少于核準額度的25%,未用完的額度在批復到期后自動失效。此舉將更有利于H股公司把握好香港發行窗口進行再融資,提高融資效率。

 下一步,我會將繼續關注H股公司發展面臨的有關問題,做好境外上市各項發展改革工作,為境內企業在香港上市融資提供更多便利。同時,將密切與香港監管機構合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獨立董事制度,推動H股公司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十四、證監會:《關于降低西部貧困山區產業扶貧企業上市準入門檻加快資本市場助推脫貧攻堅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073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降低西部貧困山區產業扶貧企業上市準入門檻加快資本市場助推脫貧攻堅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復如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全局高度,將脫貧攻堅作為國家戰略,大力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證監會黨委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扶貧工作的決策部署,將打贏脫貧攻堅戰作為崇高的政治責任,注重發揮資本市場在脫貧攻堅中的作用。2016年9月,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于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6〕19號),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縣的企業申請首發上市實行“即報即審、審過即發”政策。證監會在執行上述政策時,主要堅持兩個原則。

一是依法合規的原則。對于貧困地區企業,同等條件下在審核進度方面給予優先安排的同時,堅持發行條件不降低、審核標準不降低、審核環節不減少、審核程序不壓縮。為了保證貧困地區上市企業的信息披露質量,尤其是財務信息披露質量,還會安排對發行人經營情況進行現場財務檢查,對相關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進行現場檢查。

二是精準扶貧的原則。好鋼要用在刀刃上,大力支持企業真扶貧、扶真貧,鼓勵擬上市公司根據國家扶貧政策,把產業扶貧與貧困地區的產業結構、資源稟賦、市場需求相結合,建立扶貧的長效機制。企業應當本著真誠的扶貧意愿,將產業扶貧與貧困地區的資源稟賦相結合,切實在當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改善當地財政收入,解決當地群眾就業,長期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我會將予以積極支持。

十五、證監會:《關于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議》回復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2052號建議的答復

《關于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議》收悉,經認真研究,現就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近年來,為進一步健全市場功能、促進優勝劣汰,證監會多次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工作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2014年,我會發布《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落實《意見》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了《股票上市規則》,完善細化了相關配套規則,規范了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關安排,建立了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深圳證券交易所修訂了《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加強了退市整理期業務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機制,強化了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總體來看,目前的上市公司強制退市標準涵蓋了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存續類4種情形,實現了標準多元化。

一是財務類標準,對于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等觸及退市要求的,將堅決予以退市。

二是規范類標準,對于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從受到行政處罰、認定為重大違法或移送公安之日起12個月堅決予以退市。

三是交易類標準,對于不符合成交量、股東人數、收盤價格情況的,堅決予以退市。

四是存續類標準,對于發生強制解散、股本總額和股權分布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予以退市。

從近年的實施情況看,強制退市上市公司家數增加,退市類型進一步豐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得到加強。

一是財務退市指標得到嚴格執行,退市公司以連續虧損為主。2017年,*ST新都因財務指標不合格未能通過交易所的恢復上市審核,從而被終止上市。

二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懾了違法違規行為,市場反應積極正面。*ST博元成為A股市場首家因重大違法行為被強制退市公司,欣泰電氣成為首家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公司。欣泰電氣由中介機構制定了先行賠付方案,落實投資者賠償事宜。

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護異議股東利益的前提下,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申請終止上市,成為首家主動退市公司。

下一步,證監會將從以下方面繼續完善退市機制:一是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防止財務造假,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二是要求中介機構勤勉盡責,切實履行好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責任。三是修改完善退市標準,避免因周期波動性因素或財務操縱造成退市上市進程反復,杜絕退市風險公司“保殼”、惡炒行為,維護退市制度嚴肅性。四是加強交易所一線監管,強化責任,依法依規,嚴格執行退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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