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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的實務操作關鍵點

2017-11-30 00:00:00   來源:    點擊:2966   喜歡:0

(一)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

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確立了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自主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債務的清理也應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因此,當事人協商清償債務的行為應得到法律的認可。協商清償債務具有簡便易行、成本低、中斷時效等優點,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如果債務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償債協議,就只能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二)訴訟清償債務 

協商償債是私力救濟的手段,而法院的強制償債是公力救濟。當事人雙方不能協商償債時,債權人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當然,協商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可不經協商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破產還債 

當債務企業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作為債權人的企業應依法及時地申請債務人企業破產,保證自己的債權最大限度地滿足。

(四)兼并清債 

兼并清債是指一個企業通過以現金購買或者以股份交換其他企業的資產或股份,將其他企業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資格或者對其他企業形成控股,以改變其法人實體,而由存續企業或控股企業對被吸收企業或被控股企業的債務進行清償的方式。企業兼并能充分發揮企業的組合效能,優化經濟結構,并能妥善處理債務人企業的遺留問題。企業兼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由兼并企業承擔,被兼并企業的職工由兼并企業安置,這不僅有利于企業債務的清償,則且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

(五)債轉股 

債轉股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通過協商將債權人的債權按其價值折合為股份,使債權轉化為股權,從而使企業債務歸于消滅的償債方式。

(六)申請債權保全 

債權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在債務人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或任意處分其財產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依法申請有權機關采取相應措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保證自己債權實現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七)行使擔保物權 

為保證債權的實現,中國<擔保法>規定在債權之上可以設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押權,依據物權優于債權的原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變賣、拍賣擔保物并以其價金優先受償。

在緩解或解決債務危機方面,有三項因素至關重要:①有利的產業經濟環境,包括該產業市場周期和實際籌資成本;②債務人或實際控制人作出有力而持續的調整努力,其內涵包括促進交易各方的心理穩定以及產品結構的合理化,并從根本上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③股東可以提供充分的外部資金流量額,扭轉高付息資金使用比例,發掘新的融資渠道,促進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形式。

以下,筆者訪談中對“債轉股”的方案提出一些問題和解答所構成,其核心由咨詢談話筆錄為主線,筆者僅僅進行整理形成(略加自己觀點),由此會不會存在知識產權之類質疑,使先進性理念無法“脫穎而出”。如否,亦有匿影藏形之嫌,和冒懷璧其罪之險,再三猶豫后拋開繁文縟節之拖累,形成“疑似”侵權類文章,以供分享。

目前、債轉股作為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種重要措施,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優勢在于:1、避免企業走向破產,債權人利益受損失。2、避免企業優良資產賤賣。3、避免企業職工權益受損,人員流失。4、債權人集合力量,發揮各自優勢,利用企業現有資產使其效能最大化,使企業起死回生,有利當地社會穩定,往往還可以帶來意外驚喜。5、解決債務的成本相對較低。6、促使企業轉型升級,必要時產業轉化,帶來新的理念和生機。6、通過債轉股,完善現代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公司法設置各級監管機構,可去除原企業管理癥結,各債權人組成的決策層執行層可以防止“道德風險”。

在實踐中,政府、管理人、原出資人,債權人以及破產法人身份地位的不同,各自利益點不同,關注點的不同,會對整個“債轉股”方案設計和執行力帶來影響,由此會對原本積極市場化解決債務的方式長時間的決而不議,議而不定,定而不行。現有必要在實踐中進行深層次的探索。正是帶著種種疑問本人隨相關人士向國內“債轉股”走在前沿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教,進而,對于非破產重整類企業應對債務危機,企業間收購行為等等,亦應有不盡收獲.

一、法律程序問題

1.目前債務人企業處于重整程序中,為實現“債轉股”,是繼續重整程序還是轉為和解程序?“債轉股”方案可否以重整計劃草案形式提出?

解答如下:如果債權人債務人已經達成協議,由破產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破產程序,法院裁定后,可以轉為“和解程序”解決。

2.何種狀況下,適用債轉股方案設計?

解答如下:債轉股是無奈之選,管理人設計方案,法院裁定方式裁決方案實施應視為“重整程序”,一般來講,考核普通債權清償率達到50%,不選擇該方式,清償率一般在20%-30%之間會選擇“債轉股”方案較為適宜。債轉股方案實施后,債權人實現清償率到20%-30%可視為債轉股方案實施較為滿意。

3、按照規定,法院可以在債權人未通過方案下,以強制裁定方式實施,債權人對于方案提出諸多問題,如何解決?

解答如下:法院強裁方式不合適,將來各債權人都是企業股東,強制通過,各債權人沒有充分準備對企業今后經營抱有信心,會帶來更為嚴重的不利后果,應當由債權人會議來決定是否實行債轉股,由管理人說明方案對個利害關系人有利之處,一般來講,如果走向破產,大多數債權清償率低于20%,各表決組都會同意這個形式,債權人也有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但是對優先債權需要做較大工作,并且對于優先債權有例外的安排,例如:股權比例提高,新公司對該債權部分擔保等等。

二、“債轉股”方案內容問題

無論形式上是重整計劃還是和解協議,“債轉股”方案應包括什么內容?有無樣板?

解答如下:現有企業基本情況,資產狀況,債務狀況,財務基本信息,主業產品市場狀況,轉股后企業欲聘任管理層人員基本情況,債務相對應股權的安排,經濟效益的預測,未來企業發展前景預測。

三、方案表決及債權處理

 1. 優先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優先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優先債權可以作出債轉股的處理。視情況而定,可以用資產優先清償一部分債權,剩余轉普通債權,可以由新公司提供一定比例擔保,可以現對于普通債權提高持股股權比例,增加優先債權在新公司管理層人員構成等等方式。

2. 職工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職工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一般職工債權不作為債轉股處理,為了社會穩定,當地的做法是政府出面用政府基金墊付職工工資,再由政府出面行使優先職工債權償還之前所付。

3. 稅款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稅款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稅款不能也不宜作為債轉股處理。

4. 普通債權人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普通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會議表決方式,簽署確認文書,在會議期間,做好普通債權人的工作主要是闡明利害,順利通過會議表決,如果有個別干擾會場的情況,可讓法警現場執行監督。也可以再分組開會表決,并對會場紀律和表決程序作出說明。

5. 共益債權可否做“債轉股”處理?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共益債權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可以做。具體參照普通債權處理方式。

6.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因此無需全體債權人另行簽署“債轉股”協議或文件。對否?

解答如下:一般來講,債轉股需要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依據通過方案下發裁定書,形成效力司法文件。無需再簽訂債轉股協議。

7. 實施“債轉股”時,債務人財務記賬如何調整?工商登記是否可以不變更債務人注冊資本金額,將全部債轉股計入資本公積,在債轉股協議或方案中表述同出資人享受同等權益?

解答如下:增加注冊資本金,需要計入資本公積金之后增股這個方案涉及到稅款繳納,可以在原注冊資本不變的原則上,裁定轉股方案,交由工商登記變更。工商總局和法院專門有一個司法協助的文件(會議紀要),另外參照國家工商總局計劃出臺債轉股登記辦法-。方案是:原出資比例不變,對于債轉股直接進行出資比例和人員的調整裁定,由法院持裁定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股份。

8.債務人實際控制人違法對外融資,違法出售資產,個別清償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當地政府一般會在破產同時利用刑事手段控制破產企業負責人,對于融資部分,未超出國家規定利息的計入債權,超出部分不計入債權,個別清償部分擅自出售企業資產的,按照刑事法律規范解決。

9. 同一類債權中債轉股比例可否有所區別?例如: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中,有些對設備享有擔保權,有些對土地享有擔保權,因設備與土地價值變化有區別,債權實現比例也不同,是否可以給予土地擔保債權較高的轉股比例?如果不同的轉股比例以擔保財產(變現價值)評估結果為依據,是否符合《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七條二款(五)項“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

解答如下:例如:土地優先權和設備優先權雖在一組,但是,比例應當有所不同,具體做法是:設備優先債權人對設備拍賣所得先行得到部分賠付,然后剩余債權轉為普通債權,土地優先債權比例視情況適當高于普通債權也可以。“公平對待”不等于“同一對待”。

四、原有出資人權益相關問題

1.實施“債轉股”時,債務人的原有出資人除依法表決外,還需履行何種手續或簽訂何種文件?原有出資人對“債轉股”方案可能提出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解答如下:原有出資人的股權為零,這一點應當在審計報告中表述,債轉股不涉及到原出資人繼續占有股份,把原有出資人股份依法通過裁定轉讓給債權人。

2.原有出資人權益是否應根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時債務人資產負債情況確定?

解答如下:原出資人的權益為零。

3. 債務人企業股東包括多名職工,在企業重整前已召開企業股東會決議退股。但只有部分職工股東實際退股,仍有部分職工股東未能退股。

解答如下:退股職工和未退股職工應當一致對待。系違法退股的,應當視為對新公司的債務依法收繳,或者對未退股的職工進行退股,總之應當依據公司法一致對待。

五、“債轉股”后債務人經營管理相關問題

1、債轉股導致企業產業轉型時,會發生什么問題?如何解決?

解答如下:債轉股后關鍵是需要新的董事會掌控企業,根據企業狀況作出企業轉型的決定,根據現代公司管理制度進行表決,防止股東間出現矛盾,建議以較大債權人為主導,中小債權人起配合作用。主要在董事會層面解決新公司管理問題。

2、債轉股后,債務人的經營管理機構是否需要重新按照法律和章程來確定?

解答如下:經營管理依然是按照以董事會為核心,新的股東大會確定董事會成員,進行決議,中小股東可以選派集中代表,或者由較大股東以市場價額收購中小股東的股份。

3. 新的經營管理班子是否有權代表企業處置資產、拆除廠區建筑?

解答如下:新的管理班子在執行重整計劃中嚴格按照法院、債權人、管理人所作出的合法文件和按照通過的重整方案進行,集中涉及到進行資產處置的行為依法接受法院監督。

4、債務人實施債轉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權益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債轉股后,其子公司、分公司權益不便,歸屬債權人全體股東(含新股東)。

除此之外,現場又提出以下兩個問題:

1、破產企業中對是否屬于破產財產的資產在法院未裁決前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依法應當不計入破產資產審計中,或計入破產資產并作出特別說明,待法院作出生效裁決后,物權等相關權益按照法院生效裁定執行。如加工承攬合同中的物權歸屬由裁定的物權所有人行使。訴訟后產生的債權數額變化根據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2、在重整期間所發生的破產資產減損應如何處理? 

解答如下: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可通過刑事手段予以追究,另外根據資產保管人狀態,確定責任人,新發現資產減損的,由新公司代表追責。其中,管理人必須說明資產減損的原因和期間所做的工作,以認定其是否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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